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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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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74,806,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2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69,892,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5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4,913,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63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4,002,6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89,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1,913,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401%。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娜、余洪彬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794,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1,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3%;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余应敏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度履职情况向大会做了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 余洪彬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