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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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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2018-04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6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全文内容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处置资产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关于信息披露

1. 年报披露,公司 2017 年非经常损益 1,389.93 万元,请比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损益》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对年报第 9 页-第 10 页、第189 页-第 190 页相关明细表进行补充完善,并请注册会计师按照第七条的要求,对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发表意见。

二、 关于募集资金

2. 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中披露,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孙公司通过使用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获得投资收益 1,048.40 万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请补充披露本报告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期末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请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补充披露信息发表鉴证意见;请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该使用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存在差异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对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发表意见。

3. 公司专项报告中披露,收购天地人 90%股权为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国中水务有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 3 个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目前,天地人已完成出售,其他三家公司正在出售。根据《监管指引第 2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请董事会补充披露出售上述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原因或考虑,并就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盈利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三、关于处置资产

4. 年报披露,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碧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碧莱投资”)签署《水务资产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湘潭污水、湘潭水务、东营污水、涿州污水、鄂尔多斯污水、碾子山污水公司股权。根据公司临时公告,碧莱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开资料显示,碧莱投资核准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成立时间短,其股东方经最终穿透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兴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与碧莱投资及其直接、间接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并结合市场对水务及污水处理相关资产的近期交易情况,说明该交易以净资产溢价定价的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四、关于在建工程

5. 年报披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项目预算数为299,156,027.92 元,与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预算数284,555,800.00 元存在差异,请补充披露该项目的预算报告及差异出现的原因。

6. 年报披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为 100.05%,工程进度为 100%。根据公司临时公告, 2017 年 12 月 14 日,根据中央环保督查文件精神和省、市交办要求,湘潭市人民府就湘潭九华国中污水处理厂试运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湘潭九华国中污水处理厂必须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投入试运营。请补充披露该项目是否在 2017 年 12 月底前投入试运营,是否应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8 年 5 月28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