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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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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1 证券简称:海航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1

900945| 海控B股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80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2858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1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1)A股:截至2018年5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B股:截至2018年6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5月30日)。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806,120,33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510,165.94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800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20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620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800元。

2、B股股东现金红利发放

1)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2018年4月13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298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858美元(含税)。

2)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572美元。

3)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境内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858美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境外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858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898-66739961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