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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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代码:600036A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27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本公司已于2018年5月11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本公司董事会委托,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分别在2018年5月28日提出《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和《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请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列入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已于2018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招商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6月27日举行。

2018年5月24日,招商银行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招商银行董事会的委托,作为持有招商银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提出临时议案《关于增补李孟刚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因任职期满,黄桂林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招商银行董事会提交辞任函,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完善、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并满足监管要求,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增补李孟刚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详见附件)接替黄桂林先生担任招商银行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李孟刚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在李孟刚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黄桂林先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

请招商银行董事会将本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李孟刚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

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

附件:李孟刚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

李孟刚先生,1967年出生,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交通运输工程和理论经济学双博士后。2008年11月至今担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院长,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物流信息化与产业安全系统专业委员会主席等。现任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裕兴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孟刚先生与招商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不持有招商银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已于2018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招商银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6月27日举行。

2018年5月24日,招商银行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招商银行董事会的委托,作为持有招商银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现提出临时议案《关于增补刘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因任职期满,潘英丽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招商银行董事会提交辞任函,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持续完善、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并满足监管要求,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增补刘俏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详见附件)接替潘英丽女士担任招商银行第十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刘俏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在刘俏先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前,潘英丽女士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

请招商银行董事会将本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刘俏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

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8日

附件:刘俏先生简历及基本信息

刘俏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应用数学理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学博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和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博士后站指导导师,正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麦肯锡公司亚太公司金融与战略咨询中心咨询顾问,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职)。

刘俏先生与招商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不持有招商银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5月1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6月27日上午9点

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27日

至2018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将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其中:第3、5、6、9、13、14、15、16、17、18项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日期为2018年3月20日、3月23日、4月27日、5月3日和5月24日的相关披露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4、15、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13、16、17、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适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

2017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适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注1)兹委托大会主席(注2)或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A股股数(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请以正楷填上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倘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您所拟委派代表的姓名。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3.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之A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4.委托人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投弃权票,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须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如无任何指示,则您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您在授权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您之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境内法人,则本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若股东为境外公司法人,则本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董事会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6.A股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的递交方式,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7.如所属股份为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代表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8.股东填妥及交回授权委托书,届时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倘股东亲自出席大会,其授权委托书将视作已撤回论。

9.本次会议的第14、15、1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