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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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村 公告编号: 2018-030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8】0649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披露的对我部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和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华威医药与江苏华阳交易相关事项

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公司重组资产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医药)与江苏华阳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阳)分别于2017年9月、10月、12月签署相关药品研发合同,合计金额6840万元,并拟在2017年确认收入5130万元、成本643.89万元。2017年9月27日南京安鸿华元医药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鸿元华)与江苏华阳原股东比依集团有限公司、大浩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协议,收购江苏华阳99%股权,后于2018年3月9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2017年12月22日,安鸿元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安鸿汇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鸿汇盛)向华威医药董事长张孝清借款3591万元,转借予江苏华阳支付前述交易首付款,12月再次向张孝清借款500万元,支付前述股权转让款。年审会计师认为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不予确认。

1.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上述交易由华威医药自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请公司核实华威医药对本次交易履行的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及相关负责人员,以及是否符合华威医药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2.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华威医药与江苏华阳合同签署于2017年9月及以后,但拟在2017年确认大部分收入。同时,截至2017年末,江苏华阳净资产-1600万元,货币资金24万元,且近三年未与华威医药发生其他业务往来。请公司及华威医药签订协议的相关负责人说明:(1)在江苏华阳资金实力较弱情况下,与其进行交易的主要考虑和合理性;(2)结合商业实质和合同条款约定,进一步说明拟将相关业务收入确认在2017年的原因及依据。

3.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江苏华阳新控股股东安鸿元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安鸿汇盛法人代表汤怀松系华威医药原财务总监,且安鸿汇盛向张孝清借款支付相关合同款项、股权转让款项。请张孝清补充说明上述借款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借款原因,对方还款安排,双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安排,并说明依据。

4.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安鸿元华于2018年1月19日由400万元增资至4亿元,其中江苏云浩天宇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江苏元浩)认缴出资33%,张孝清之妻妹、外甥女为江苏元浩主要股东,且江苏元浩主要认缴出资来源为张孝清夫妇。请张孝清核实并说明:(1)江苏元浩股东是否为其相关亲属,江苏元浩认缴出资来源是否为其本人及依据;(2)是否与江苏华阳及其直接、间接股东存在亲属关系、密切往来关系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等。

二、华威医药业绩承诺方异议事项

5.年报问询函回复披露,并购标的华威医药业绩承诺方华威医药董事长张孝清对2017年度业绩实现审计结果持有异议。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张孝清所持异议的具体情况及依据。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6月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将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就《问询函》所述相关 内容进行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