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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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提供差额补足的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8-42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提供差额补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资产流转,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康佳保理公司”)拟开展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合格管理人设立的“康佳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暂定名,以专项计划设立时的名称为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具体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2018-36)。

目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拟同意作为本专项计划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差额支付承诺人,即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专项计划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差额补足承诺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要求,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或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为: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段先念;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0346175T;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包括演艺、娱乐及其服务等)、工业、房地产、商贸、包装、装潢、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轿车)销售;主要办公地点、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侨城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多年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得到稳健成长。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华侨城集团资产总额为3,223.82亿元,净资产1,056.82亿元,2017年全年营业收入为801.08亿元,净利润为133.23亿元。华侨城集团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信誉度高,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鉴于康佳保理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承担了对基础资产回收款的资金管理、基础资产催收等责任。同时,由于康佳保理公司拟持有该专项计划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约占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5%),康佳保理公司将承担特定目的专项计划次级档的风险,但也享有与特定目的专项计划相关的剩余收益,因此本公司能控制该结构化主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本公司和康佳保理公司拟对特定目的专项计划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合并。

同时,对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对应比重的保理金融资产,由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拟作为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差额支付承诺人,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或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本公司认为该部分金融资产对应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对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对应比重的保理金融资产,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康佳保理公司全部认购,本公司认为该部分金融资产仍由康佳保理公司承担全部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因而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按照准则规定应作为继续涉入资产进行确认。

本专项计划基本不改变康佳保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财务数据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应收票据的减少和银行存款的增加。本专项计划有助于康佳保理公司提前回笼保理业务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开展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存量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达到盘活资产存量的目的;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融资形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减少公司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本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

上述会计处理情况仍需待本专项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交易结构,并取得审计机构认可后最终确定。此外,本专项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挂牌无异议函,以及发行完成后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本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专项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