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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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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7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18-030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太极01、13太极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06,190,17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0,619,017.8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公告编号:临2018-031

债券代码: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太极实业”)分别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12日和2018年6月5日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截至目前,产业集团已按法定程序征得意向受让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与产业基金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签订了《股份转让事宜》。

上述事宜参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和《关于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权益变动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产业集团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本公司的1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7%。

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情况及评审,产业集团选定产业基金为最终受让方。产业集团与产业基金已于2018年6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产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17%)转让给产业基金,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3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949,00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协议双方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①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产业集团控股子公司,产业集团持有其99.61%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产业集团与无锡创投互为一致行动人。

②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以完成股份过户为准)前,如太极实业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格和/或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协议双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二)。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2、受让方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事宜尚需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及何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事宜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7日

●报备文件

(一)产业集团与产业基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产业基金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极实业

股票代码:600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路1号职工之家C座21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8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太极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基金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产业基金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产业基金通过全资子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ACM Research,Inc.股权。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产业基金是以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目的而设立的专业投资基金,太极实业则在存储器封测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产业基金将进一步加强与太极实业的合作与联系,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带动中国存储器制造产业整体水平。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基金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五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产业集团与产业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产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7%)转让给产业基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

2018年6月4日,产业基金、产业集团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产业集团同意向产业基金转让产业集团目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的6.17%。产业基金同意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股份转让价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7.3元/股,对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94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亿肆仟玖佰万元)。

(三)股份转让审批及过户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产业集团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产业集团将尽最大努力获得该批准,产业基金将尽最大努力给予配合、协助。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收到产业基金本次股份转让100%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产业集团应(并协调及促使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过户手续等事宜,产业基金予以配合、协助。”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本次股份转让自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六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产业基金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认购太极实业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7%)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买卖太极实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基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401号26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王占甫

2018年6月6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王占甫

2018年6月6日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极实业

股票代码:600667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通讯地址:无锡市县前西街1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兴源北路401号

通讯地址:无锡兴源北路40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8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太极实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产业集团目前为国有出资的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持有产业集团100%的股权。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产业集团控股子公司,产业集团持有其股权比例为99.61%,江苏省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持有其剩余0.39%股权。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一致行动人关系

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产业集团控股子公司,产业集团持有其99.61%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产业集团与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太极实业外,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引入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推进太极实业聚焦集成电路主业,在不改变太极实业实际控股权的前提下,产业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产业基金出让所持太极实业的部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五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产业集团与产业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产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7%)转让给产业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极实业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

2018年6月4日,产业集团(转让方)、产业基金(受让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产业集团同意向产业基金转让产业集团目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比例的6.17%。产业基金同意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上述标的股份。”

(二)股份转让价款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7.3元/股,对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94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亿肆仟玖佰万元,以下简称为“股份转让价款”)。

(三)付款方式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1、受让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0%的履约保证金;2、受让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过户前一次性支付其余70%价款,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自动冲抵股份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审批及过户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产业集团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至国务院国资委审批,产业集团将尽最大努力获得该批准,产业基金将尽最大努力给予配合、协助。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收到产业基金本次股份转让100%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产业集团应(并协调及促使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递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过户手续等事宜,产业基金予以配合、协助。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经双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产业集团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股权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转让前,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太极实业股份760,094,836股,占太极实业总股本的36.09%(其中限售流通股369,444,706股、无限售流通股390,650,130股)。同时,产业集团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极实业股份100,401,606股,占太极实业总股本的4.77%。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太极实业860,496,442股,占太极实业总股本的40.86%,具有控股地位。

本次转让后,产业集团直接持有的太极实业的股份将变更为630,094,836股,占太极实业总股本比例变更为29.92%;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太极实业股份变更为730,496,442股,占太极实业总股本的34.68%,仍具有控股地位。

因此,本次转让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失去对太极实业的控股权,太极实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第六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产业集团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太极实业13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17%)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买卖太极实业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七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一)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二)联系电话:0510-85419120

(三)联系人:孙大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蒋国雄

2018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华婉蓉

2018年6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蒋国雄

2018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华婉蓉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