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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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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17 股票简称: 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8-044

债券代码: 122077 债券简称: 11西钢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6月15日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发行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西钢债(122077)

3.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累计利率债券,当期票面利率6.75%。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9.付息日:2012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回售“11西钢债”9,876,620张,发放回售资金987,662,000.00元,回售实施完毕后,“11西钢债”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123,380张。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西钢债”公司债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1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票面年利率为5.7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BP至6.75%,并在本期债券后3年(2016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75%,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60.7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14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6月15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西钢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西钢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联系人:熊俊、徐吉强

联系电话:0971-5299673、5299051

传真:0971-5218389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王一丁

联系电话:010-56800145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编号:临2018-04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

●担保额度及期限:4,800万元整(敞口2,400万元整),期限1年。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累计总额度为206,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6,800.0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63%。

●江仓能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此笔担保不构成关联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业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江仓能源的经营发展,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为其本次在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计划范围内的,向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的期限壹年、人民币金额4,800万元整(敞口2,400万元整)信用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中,计划为江仓能源到期续保8,000万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方江仓能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4,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忠

注册地点: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10号

经营范围:煤炭销售;炼焦发电、售电;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生产;焦炭、化工产品及副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原燃材料、辅助材料、金属材料销售;来料加工;科技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场地及房屋租赁。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审字〔2018〕48050061号”审计报告,截止2017年12月31 日,江仓能源资产总额为343,377.49万元,负债总额256,058.65万元,净资产87,318.84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86,582.26万元,净利润3,861.15万元。

截止2018年3月31日,江仓能源资产总额为348,173.24万元,负债总额260,528.83万元,净资产87,644.42万元;2018年1--3月营业收入17,614.26万元,净利润332.27万元。

(三)本公司与江仓能源的股权关系

本公司持有江仓能源35%股权,该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江仓能源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的期限壹年、人民币金额4,800万元整(敞口2,400万元整)信用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

(三)江仓能源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四)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本次为江仓能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确保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江仓能源有完善的还款计划且有能力偿还借款。

(二)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防范制度,对外担保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公司内部由计划财务部、法律事务部、董事会秘书部三个部门相互监督,保证担保行为的规范。

五、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18年上半年对外担保计划范围内,且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一董事会和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累计总额度为206,0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6,800.06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63%;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