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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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5日15:00至2018年6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462,560,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26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1,231,0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1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32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8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1,47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32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8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84,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75%;反对8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3%;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0749%;反对8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2956%;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295%。

(二)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88,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3%;反对8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5%;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325%;反对8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0380%;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295%。

(三)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9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98%;反对8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9%;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39%;反对8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566%;弃权2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6295%。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90,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7%;反对7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65%;弃权2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681%;反对7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2173%;弃权2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3146%。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993,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4%;反对2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4%;弃权2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1.5541%;反对2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2636%;弃权2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1823%。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461,488,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3%;反对1,0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3325%;反对1,07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66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左青云律师、储向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