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5 证券简称:上海机电 公告编号:2018-013

900925 |机电B股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80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74832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30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22,739,30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0,914,867.8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A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A 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80元人民币;如果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96元人民币;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48元人民币,公司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下简称:香港结算账户),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32元人民币。

(3)对于A股除QFII、香港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80元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B 股的股东,按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414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74832美元(含税)。

(5)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按照现金红利税率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7349美元。

(6)对于B股账户号码介于C100000000~C199999999之间的境内个人股东,公司将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4832美元;如果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14966美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07483美元。补交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对于B股帐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境外个人股东,按照税前金额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4832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邢晖华、诸军

联系电话:(021)68546835、68546925 传真:(021)6854717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9楼邮政编码:200135

特此公告。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