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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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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赵民革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4,583,203,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6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00,771,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41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382,43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12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2,11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99%。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张莹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55,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1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256%;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弃权1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75%。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39,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51%;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54%;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41,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836%;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41,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4%;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836%;反对1,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669%;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823,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反对1,34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5381%;反对1,3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6808%;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39,4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1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1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448%;反对1,1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05%;弃权14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47%。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39,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351%;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54%;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公司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7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08%;反对1,1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2%;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963%;反对1,1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542%;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5%;反对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6%;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936%;反对1,1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569%;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5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3%;反对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7%;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815%;反对1,1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690%;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一《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一七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3%;反对1,1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8%;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688%;反对1,1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817%;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二《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1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7%;反对1,1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63%;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203%;反对1,13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6302%;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该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98,760,871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三《公司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1,938,5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5%;弃权1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230%;反对1,12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154%;弃权1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617%。

该提案为特别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张莹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