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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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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8-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筹划资产收购事项,预计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起继续停牌。公司前期因实际控制人筹划可能涉及实际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事项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即自2018年5月2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由于本次交易涉及事项较多、程序复杂,因此公司股票在短期内无法复牌,2018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2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各方现仍在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开展方案的进一步论证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方案论证、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上述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方案,及时公告并复牌。如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方案,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5,000,000元,转增120,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420,000,00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扣税规定如下: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为: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45元;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9元。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05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5元人民币。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资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20,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9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9323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