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兑息公告

2018-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国信证券证券代码:002736 编号:2018-0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兑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发行的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6月25日兑付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私募债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

2、私募债券简称:15国信Y1

3、私募债券代码:118938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00,000,000.00元

5、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6、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51号)的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7、存续期限:永续次级债券期限为自发行日起直到发行人选择行使赎回权为止。第5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券。

8、票面利率:5.80%

9、计息方式:附息式固定利率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起息日:2015年6月25日

12、付息日:2018年6月25日

13、本金兑付日:2020年6月25日(若发行人在第5个计息年度选择行使赎回权)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无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无

16、担保情况:无

17、受托管理人:无

18、监管银行:无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次级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0%,每手(面值1,000元)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额为人民币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兑息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

三、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6月22日。

2、兑息款到账日:2018年6月25日。

四、债券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信Y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息。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息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咨询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咨询联系人:刘鹏

咨询电话:0755-22940122

传真电话:0755-82133058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