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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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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39证券简称:建设银行公告编号:2018-0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8号香港洲际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田国立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有股东于本次会议上就决议案进行表决时,未受任何限制。股东代表杨敬锋先生、刘家成先生及本行监事鲁可贵先生被本行委任为本次会议的投票清点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被本行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4人,章更生董事因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7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8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6年度董事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本行2016年度监事薪酬分配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王祖继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庞秀生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章更生先生连任本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军先生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冯婉眉女士连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卡尔?沃特先生连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钟嘉年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吴建杭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方秋月先生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设银行2018-2020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聘用2018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第19项为特别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 2017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

3. 王祖继先生、庞秀生先生和章更生先生于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连任本行执行董事,李军先生于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冯婉眉女士、卡尔·沃特先生于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连任本行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至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钟嘉年先生将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为三年,于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起,至任期届满当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吴建杭先生、方秋月先生于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担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至本行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4. 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郝爱群女士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行董事,刘进女士及李晓玲女士因工作安排不再担任本行监事。本行对于郝爱群女士、刘进女士及李晓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本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卞昊、戴焕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