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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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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6月22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在保证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使用50,000万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到期前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现行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可节省财务费用约人民币2,450万元。此次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此期间内,如果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形成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提前,公司负责提前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就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数,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3亿元增至人民币5亿元),即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并加快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度,回购期限同原回购方案。

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上述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1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对回购股份上限进行如下调整:

P=(P0﹣V)/(1+n)=(15.00-1.20/10)/(1+0/10)=14.8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鉴于上述事项的调整,相应修订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的相关条款。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就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调整暨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6月22日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8年6月27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59号)核准,公司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6,818,18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9,419,999.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0,579,985.87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190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1,069,140.02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逐步投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进行现金管理,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在保证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停车及智慧社区运营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使用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到期前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现行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可节省财务费用约人民币2,450万元。此次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此期间内,如果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形成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提前,公司负责提前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自查,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时,公司将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本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此次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工程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捷顺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捷顺科技最近12个月亦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承诺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捷顺科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发证券同意捷顺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股份事项调整暨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8年6月27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意公司拟增加回购股份资金的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3亿元增至人民币5亿元),即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并加快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度,回购期限同原回购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概述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公司决定拟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额度,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额度内,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本次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2018年3月26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股份回购,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3日相继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2018年5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4,686,7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70%,最高成交价为14.5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6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66,168,036.34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分别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3日、2018年5月3日、2018年6月2日披露在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026、053、066)。

三、本次回购事项调整说明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认为目前公司股价不能正确反映公司价值。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的信心,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数,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3亿元增至人民币5亿元),即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并加速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进度,回购期限同原回购方案。

鉴于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上述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1日。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对回购股份上限进行如下调整:

P=(P0﹣V)/(1+n)=(15.00-1.20/10)/(1+0/10)=14.88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每股股份的价格上限。

鉴于上述事项的调整,相应修订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相关条款。主要条款调整后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每股不超过人民币14.88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在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8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6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5.0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增加回购资金总额度后,在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前提下,若按回购数量为3,360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5.04%,若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股权结构以2018年6月22日为基础,最终股本结构实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5、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2,548,329,979.58元、净资产2,339,359,560.35元、流动资产1,965,132,206.49元、负债208,970,419.23元,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为1,531,626,773.98元。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5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除上述条款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回购股份的期限、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不会因本次调整而发生变化。

待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拟增加本次回购的资金额度(回购资金上限由人民币3亿元增至人民币5亿元),即以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期限同原回购方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事项调整决议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内部自查,上述人员的减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六、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回购方案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公司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公司将及时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根据股份回购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15:00至2018年7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9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以上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议案编码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8年7月12日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18年7月12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

传真:0755-8311230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邮政编码:518049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八年___月___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现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1、提议人:唐健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35,8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548,401的比例35.39%

2、提议理由: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实施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4、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合法、合规、合理,其实施不会造成公司的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为公司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唐健先生提出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四、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经自查,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上述人员的减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均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未收到提议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减持计划通知。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董事会收到唐健先生提交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函》后,公司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参与了上述议案的讨论并书面签字确认,承诺在董事会正式审议该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知悉本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3、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8年3月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2018年3月26日正式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23)。2018年3月26日,公司实施首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事项,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0899990161)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4,686,70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66,548,401股的0.7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发〔2005〕51号)“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4、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参与讨论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董事会决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部分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公司部分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通知,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上述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人民币750万元(以下简称“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

公司副总经理李民先生,副总经理李然先生,副总经理许昭林先生,总经理助理黄华因先生,总经理助理熊向化先生以及核心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张建先生(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参与人”)。截至本公告之日,增持计划参与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548,401的比例0.13%。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增持计划参与人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增持金额: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750万元。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4、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2个月内增持完毕。

5、资金来源:增持计划参与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增持计划参与人承诺:在实施增持计划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