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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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27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总经理张定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原因,张定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战略与环境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张定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张定明先生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辞职有关的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张定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8-028

债券代码:143081 债券简称:17长电0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发行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7长电01

(三)债券代码:143081

(四)发行总额: 25亿元人民币

(五)债券期限: 3年

(六)债券利率: 4.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 2017年7月11日

(九)付息日: 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7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长电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税收缴纳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长电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6年3月23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6%的价外增值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37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规定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所扣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非居民企业债券利息增值税及所得税,请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在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7长电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信封上请注明“QFII债券利息税收资料”或“RQFII债券利息税收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增值税及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RQFII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联系人:姚文婷

电话:010-58688957

传真:010-58688964

邮政编码:100033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丁韬、陈小东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3层

联系人:刘林嘉、杨帆、李昕蔚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邮政编码:100032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