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签订《抵押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签订《抵押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质量问题谅解备忘录》约定:对于896,318,547.75元(人民币,下同)剩余货款,公司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或通过其他有利于双方公允利益的措施处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向成套公司开具了总金额共计342,043,327.75元的最迟于2018年6月末陆续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保证票据到期按时足额兑付,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与成套公司签订《抵押协议书》,将公司部分存货及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评估价值共计332,673,579.71元,抵押给成套公司为上述商业汇票提供担保。

截止目前,上述342,043,327.75元商业承兑汇票中,公司已如期兑付了于2018年4月30日到期的50,000,000.00元,于2018年6月21日到期的100,000,000.00元;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收到大连重工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催收函》,提及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成套公司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50,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31日,公司未能如期兑付,公司已回复上述催收函称将履行《抵押协议书》中相关义务,拟以抵押资产清偿所欠债务。

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内蒙古公司及大连重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将上述《抵押协议中》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转让给大连重工。交易价格根据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确认为109,579,300元,该作价全部用于冲抵公司对大连重工的上述150,000,000元欠款,差额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2018年12月31日。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内蒙古公司及大连重工签署《资产转让合同书》,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已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收到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商业承兑汇票催收函》,提及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成套公司开具了40张票面合计42,043,327.75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30日。为保障票据及时兑付,公司与成套公司已签订《抵押协议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针对上述票据,大连重工已进行提示付款操作,但截至该函发出之日,该票据状态依然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现大连重工正式要求公司按期履行承兑义务。

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对上述催收函进行回函,提及公司无法如期兑付上述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的40张合计金额42,043,327.75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拟以其他资产清偿所欠债务。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无法如期兑付上述催收函中提及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拟以其他资产清偿所欠债务。公司会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结果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于2015年12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该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本案的终审判决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