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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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8-06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6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晓椿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免除公司尚未支付许晓椿的股权转让款62,624.00万元,许晓椿还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25,818.21万元,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详见:临2017-071号公告)。鉴于公司《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详见:临2018-042号公告),许晓椿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0211民初3518号)。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许晓椿

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圣园X号X室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2、被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二)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xinrihengli.com)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所发布的临2018-042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称:涉案公告)中涉及原告的不实内容进行澄清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的声明不应少于60日);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情况

“2018年5月23日,被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发布临2018-042号《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该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信永中和)审计,2015年博雅干细胞(即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雅干细胞)未完成许晓椿(即原告)承诺的3,000万元业绩,许晓椿于2016年4月25日向博雅干细胞支付业绩补偿款4,003,754.53元。2016年经信永中和审计,博雅干细胞未完成许晓椿承诺的5,000万元业绩,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中和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博雅干细胞2016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84,646.77万元,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减值88,842.59万元。根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免除公司尚未支付许晓椿的股权转让款62,624.00万元,许晓椿还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25,818.21万元。

(二)2017年11月12日在无锡召开博雅干细胞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长陈瑞、董事郑延晴、唐志慧出席会议;公司授权陈瑞代表参加会议,许晓椿及无锡新融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出席亦未委托授权代表参加会议。董事长陈瑞主持了会议,根据博雅干细胞《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会议以80%表决权表决通过《关于终止博雅干细胞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与新日恒力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事项并撤回<仲裁申请书>的议案》及《关于博雅干细胞旧公章作废并启用新公章的议案》,会议决议于当日在无锡邮寄许晓椿及无锡新融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于许晓椿与其妻李诣书不予配合的原因,致使股东会决议至今无法落实。

(三)对博雅干细胞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是因为许晓椿恶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拒不执行博雅干细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失信行为导致。

事实上,公告中所涉及的上述情况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含有大量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宁夏高院)审理的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当庭承认信永中和与中和资产并非《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被告主动向宁夏高院申请司法审计,可见其自身也认为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中和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严重不符,因此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中和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可用于判断博雅干细胞业绩的完成情况及博雅干细胞的资产减值情况。因此,涉案公告中关于免除被告尚未支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以及原告还需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且体现了被告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意。

其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7)苏0211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被告委派的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擅自召开的博雅干细胞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博雅干细胞在其与被告之间关于借款的仲裁案件中已经提交该等判决书作为证据,因此被告在涉案公告发布前已经了解到该等股东会决议已经被撤销。但是,被告却仍在涉案公告中引用该等股东会决议,并恶意指责原告与其妻不予配合执行该股东会决议,这不仅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而且体现了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后,如前所述,原告并无任何恶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拒不执行博雅干细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也没有任何不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失信行为,被告故意指责原告‘恶意’以及‘失信’明显属于以书面形式侮辱诽谤原告从而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

《中和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本案中,涉案公告中含有被告恶意编造大量虚假事实,并含有大量侮辱和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社会评价降低,该等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名誉权纠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