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2018-053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7月25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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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菲达集团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7.65%股份的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菲达”)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40%,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占比35%,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占比25%。豫能菲达法定代表人:郑晓彬,注册地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6号三层,主要经营热电、化工行业的脱硫、脱销、除尘等环保业务。
因豫能菲达目前承接项目较多,垫资金额大,为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菲达集团有限公司提议:
一、本公司为豫能菲达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的8,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出资比例提供3,2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另,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按出资比例分别提供2,800万元、2,000万元的担保。
二、本公司为豫能菲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的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出资比例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
20,000万元融资计划分三年偿还,第一、二、三年分别归还本金6,500万元、6,500万元、7,000万元。豫能菲达三家股东同时按出资比例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豫能菲达未全部清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的该20,000万元融资本息之前,不撤资,不从豫能菲达分红;若融资本息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公司按出资比例及时提供差额补足。
除上述担保,本公司无其他为豫能菲达担保。
截至目前,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5,800万元,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0,800万元,分别占本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73%、25.62%。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豫能菲达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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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8年7月10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7月25日14点 0分
召开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25日
至2018年7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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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除本次提交的临时提案,其他议案内容详见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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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