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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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52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2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施文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魏秀法先生,独立董事洪波先生、陈珠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代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远迪、王舍惟尔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5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东百大厦2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施文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现对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增补。其中,增补陈文胜先生、郑飚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陈文胜先生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增补郑飚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整补后的各专业委员会具体组成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郑飚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郑飚先生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4日

附件:

简历

郑 飚:男,1970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福建证券交易中心财务清算部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清营业部总经理、福州广达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总经理及债权业务三部总经理,现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