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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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18-054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桂东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桂东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桂东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合计52,150,583.69元、本案诉讼费用。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公司”)就与沧州建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沧州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沧州物流公司归还原告广西永盛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5,735,989.09元,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被告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为16,414,594.60元),前述两项金额合计52,150,583.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近日,广西永盛公司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冀09民初3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时间: 2018年6月10日

(二)案件受理时间:2018年7月9日

(三)受诉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敏

住所:钦州港金海湾花园海名轩、海逸轩三单元1505房

2、被告当事人情况

被告:沧州建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龙

住所:沧县姚官屯乡干河村东侧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纠纷的起因

原告广西永盛公司与被告沧州物流公司进行煤炭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在2015年4月13日至11月26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68,000,000.00元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价值32,264,010.91元的货物。截止2018年6月10日,被告尚有价值35,735,989.09元的货物尚未交付给原告。

2017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函,终止与被告签订的所有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关款项。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致发《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35,735,989.09元货款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一直未退还该货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多支付的35,735,989.09元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被告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一,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为16,414,594.60元),前述两项合计金额为52,150,583.69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18年7月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冀09民初309号),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冀09民初309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