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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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2018-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69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自查发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部分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的现象,特此公告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尚未收到本次冻结涉及的相关司法部门出具的执行裁定、查封裁定及查封结果通知书等涉诉材料,公司自查初步判断本次冻结系基于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笔信托借款合同纠纷,百瑞信托申请冻结金额约为3亿元。

账户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二、账户被冻结的后续解决措施

1、公司在中睿泰信查封公司部分资产及账户后,与中睿泰信积极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次账户冻结纠纷所涉金额本金约为3亿元,经自查,债务合同尚未到期,纠纷系公司前次账户被中睿泰信冻结后无法按时支付利息引起百瑞信托发起保护性司法措施。上述仅系公司自查结果,公司及相关方尚未收到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具体情况需以公司及相关方正式收到的司法文书的内容为准。

2、与百瑞信托的上述纠纷导致的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对此,公司财务部门正与申请人积极协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专门发文《对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其中明确指出:“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此,公司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向相关债权人、法院、银行提请交涉,维持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也请相关债权人、法院、银行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行事。公司持续经营既符合公司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将与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尽快达成和解。

三、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系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户和一般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关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件。上述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尚不排除后续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7日

股票代码:600086 股票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8-70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执607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裁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执607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551号、15552号、15554号、15555号、16420号、26381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142号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作出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六百五十四万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支付的罚息与复利。

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4、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龙岗区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物。

5、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业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执行裁定的后续解决措施

1、经核实,本次司法查封涉及公司与中信信托之间一笔本金约三亿元的债务纠纷,系中信信托知悉此前中睿泰信查封公司部分财产后引起的保护性司法措施。公司已与中信信托积极协商,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中信信托暂不会对公司被查封资产申请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专门发文《对民营企业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其中明确指出:“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公司希望各有关金融机构理性看待公司涉诉事宜,公司将与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协商,尽快达成和解。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正就该事项积极与中信信托沟通协商。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未能与中信信托达成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应贷款,中信信托可单方面执行该裁定,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事项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