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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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18-027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7号)核准,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1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701.2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78.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20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2018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5月3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装备及配套装置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同意该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和总投资额。项目变更后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拓智控装备有限公司,实施地为浙江德拓智控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内,总投资额8,223万元人民币。内容详见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法定披露媒体上的《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及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18年7月20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拓智控装备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7月19日,公司在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德拓智控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927441939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燃煤锅炉微细粉尘减排装备及配套装置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成林、王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