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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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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2018年7月25日,《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延续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封闭期起始之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或溢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以及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场内交易或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前言

《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费率结构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变更注册后的《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变更注册前基金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4、《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53、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和/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栋

设立日期:2014年7月3日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韩炳光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26%、25%、25%和24%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IB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IB业务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阳富教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高科技开发区)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EMBA中心主任职务。

2、监事会成员

徐磊磊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曾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助理、行政经理,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沛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广州大学松田学院教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股权管理专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主管、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2014年7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基金经理,现任定增投资中心总经理、致远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14日至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2月4日至今)、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1日至今)、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30日至今)、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19日至今)、九泰锐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3月24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张勇先生、刘开运先生、刘心任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15年证券从业经验,9年基金经理任职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银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先生,北京大学、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双硕士,中国籍,7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定增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下转98版)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