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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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年8月13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2,416,678.80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80,504,171.61份)的52.6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42,416,678.8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3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5,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5,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上述文件将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更新。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本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基金费率的内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费率的调整事项如下,正式实施日为2018年8月14日。

(1)管理费率调整

将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由0.7%调整为0.3%,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内容。

(2)托管费率调整

将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由0.2%调整为0.1%,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内容。

(3)赎回费率结构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将原费率结构: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180日(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上述修订内容对照详见附件2。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附件2:修改对照表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