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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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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公告编号:2018-057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诉讼进展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蒋九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威股份”)于2018年8月14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的告知函,蒋九明先生于2018年8月13日晚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初8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九明,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二、 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661.1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0,990,661.1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付清之日止);

2、蒋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万元;

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蒋九明质押的1.53亿顺威股份股票、127.5万元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74,238元,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913元,蒋九明负担4,530,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蒋九明已在筹备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民初8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