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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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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71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零售相关业

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一)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42,732.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3%,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01.5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365,026.8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为165,491.2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新开门店6家,处置门店2家,截至本报告期末,门店数为147家,其中超市130家、百货7家、体育10家。

(二)报告期内门店的经营情况

1、报告期末门店的经营情况

(1)报告期末门店分布情况

截止至报告期末,公司门店数为147家,具体如下:

1)按地区划分

2)按经营业态划分

(2)直营店营业收入和加盟店服务收入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公司直营店营业收入共计271,315.6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79.16%。2018年上半年公司无加盟店服务收入。

(3)营业收入前十名门店有关信息

2、报告期内门店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新开立6家超市门店,处置1家超市门店、1家体育门店。其中新开立门店位于闽南地区2家、闽东地区3家、闽西、北地区1家;处置门店位于闽南地区1家、闽东地区1家。

(1)报告期内新增门店情况

(2)报告期内关闭或调整门店情况

3、门店店效信息

(1)分地区可比店同比情况

注:1、可比店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前开设的直营门店,不含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开设与关闭门店,下同;

2、坪效是指每平方米经营面积上半年销售额,下同。

(2)分业态可比店同比情况

(三)报告期内线上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GMV)为56,748.41万元;营业收入为48,738.56万元。

(四)报告期内仓储及物流情况

(1)物流体系总体情况

运作模式:租赁自营、3PL

运作目标:存储标准化、模式多样化、信息精细化、实现半自动化

报告期内,公司物流围绕“以服务门店为基础,提升配送效率,降低配送费用”的宗旨展开相关工作部署,旨在通过提升仓储配送能力从而减少门店缺货,加快库存周转。

报告期末,公司共有5个仓储中心,分别位于福州、三明、泉州、龙岩、厦门地区。

(2)报告期内仓储物流支出:共计3,079.43万元;

(3)自有物流与外包物流运输支出占比约为1:9。

(五)报告期内商品采购与存货情况

公司前5名供应商资料

存货管理政策

公司存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为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效率。公司定期对商品存货进行盘点,定期对所有商品进行一次全场大盘点,不定期由相关部门对库存商品按相关类别进行循环盘点,核实库存数量,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的情况。公司同供应商签署的合同中约定了商品退货、赔偿及补偿相关条款。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志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6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10: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金志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请详见2018年8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请详见2018年8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一信(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件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请详见2018年8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70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1日上午11:00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七层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石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8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请详见2018年8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请详见2018年8月2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72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已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一案已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04号】。

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一信(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信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3日,泉州新华都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泉州新华都诉和昌福建一案。该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2018年6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和昌福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 (一审被告):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和昌商城

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投入“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6年度重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和昌福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最终胜诉,且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

二、公司与一信公司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信公司及第三人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17)闽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一信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公司与一信公司一案终审已判决,一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一信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已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04执82号)。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刊登于2017 年4月25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15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信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18闽04执82号,执行依据(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基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以及降低资金回笼风险,针对2013年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书所涉3000万元资金及后续应收资金占用费,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执行人整体按3600万元支付偿还,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同意一信公司按3600万元支付偿还:

(1)第一期偿还100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

(2)第二期偿还10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

(3)第三期偿还1000万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

(4)第四期偿还6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

2、若一信公司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2018)闽04执82号强制执行一案按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解除对一信公司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对本案涉30%股权的质押担保关系解除,不再向一信公司主张支付任何款项,配合办理所持有的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2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等事项。

3、若一信公司未严格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完毕,则根据协议约定公司按以下顺序处理:

(1)依据(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恢复(2018)闽04执82号强制执行至判决金额全部还清为止。

(2)公司按一信公司尚未偿还的金额依法另行起诉,同时一信公司应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3)一信公司按协议约定依次结算尚未偿还金额,直至还清为止。

4、本案(2018)闽04执82号强制执行费用,由一信公司向法院缴纳。一审(2017)闽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信公司承担的诉讼费84477元,由一信公司向法院缴纳。二审(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一信公司承担全部上诉费用。

5、本协议生效时,有双方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本执行案(案号:2018闽04执82号,执行依据: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制作笔录,公司申请暂缓执行。

6、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执行和解的后续进展情况,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支付义务,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