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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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7证券简称:山东黄金编号:临2018—038

债券代码:122273 债券简称:13鲁金01

债券代码:122284 债券简称:13鲁金02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9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8月30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9月3日

●本息兑付日:2018年9月3日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发行的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3日支付自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的利息,同时兑付本金并摘牌。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鲁金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273”。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发行主体: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16%,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3年9月3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3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9月3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9月3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17]509号),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由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黄金发行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临2013-043)以及《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鲁金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临2016-041),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13鲁金01”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投资者未进行回售。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的票面利率为5.16%。每手“13鲁金01”(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1,051.6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9日

2、债券停牌日:2018年8月30日

3、债券摘牌日:2018年9月3日

4、本息兑付日:2018年9月3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鲁金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本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鲁金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鲁金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531-67710380,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邮政编码:2501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3号楼

联系人:张如英、石保栋

联系电话:0531-67710376、67710386

传真:0531-67710380

邮政编码:25010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蔚

联系电话:010-56571655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

附件一:“13鲁金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