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8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6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32,750,545.89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阳升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升”)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4,749.50万元,并要求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4”号公告。

2.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疆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0,572.23万元,并要求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温胜安、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陈春生在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洪曙光在12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沈阳阳升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沈阳阳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82,145,555.94元及资金占用费51,656,173元(暂计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61,616,171.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以29,901,41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7,402.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对沈阳阳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阳升追偿。

3.若沈阳阳升、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779,274.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阳升、于欣泉、任艳、肖作亚、张颖共同负担。

(二)2018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新疆厦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新疆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0,604,989.95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止为51,132,864.3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50,604,98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胜安、袁玉红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春生在30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曙光在120万元限额内对新疆厦工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疆厦工追偿。

3.若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温胜安、袁玉红、陈春生、洪曙光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向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件受理费1,070,4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厦工、陈甲午、陈梅、陈炜、陈跃宗、周杰共同负担,温胜安、袁玉红负担其中的319,844.27元,陈春生负担其中的15,992.21元,洪曙光负担其中的6,359.1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