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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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2018-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59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411,248.2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已达成调解结案,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部分案件尚未履行完毕、部分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2017年3月23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2017-015),于2018年4月21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13),于2018年6月12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临2018-04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6月12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4,411,248.29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72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72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靳建平等72名投资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4,091,248.2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1年2月、3月期间向原告购买了1000套tcw-33ei机箱,原告应被告要求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付款。后虽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2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上海普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本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一审判决:

2018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普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直接资本公司借款19,305,5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9,305,52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给付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上海普天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海普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普天能源追偿;

(3)驳回深圳直接资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上海普天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7,359元,深圳直接资本公司担负38,696元,普天能源担负128,663元,上海普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普天能源担负,上海普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海普天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普天能源诉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三祐”)、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时代”)合伙协议纠纷案

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东莞三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天能源截至2016年8月1日工程收益5,641,666.67元;

(2)东莞三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天能源违约金(以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8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3)东莞三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天能源律师费20,000元;

(4)东莞新时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项确定东莞三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东莞新时代履行本判决第4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东莞三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57元,由普天能源负担5,574.23元,由东莞三祐、东莞新时代共同负担54,882. 77元。

(三)普天能源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普新能源”)、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普(上海)新能源”)租赁合同纠纷案

1、本案已作出一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合普新能源与合普(上海)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普天能源场地占有使用费116,271.80元;

(2)合普新能源与合普(上海)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普天能源按照每天人民币766.66元计算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车辆腾清日止的停车位的占有使用费;

(3)合普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天能源恢复厂房原状费用人民币32,401元;

(4)合普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清停放于奉贤区环城北路168号和999号停车位的车辆;

(5)驳回普天能源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6)驳回合普新能源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合普新能源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后因上诉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上海普天诉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五)上海普天诉北京安平泰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截至本公告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六)上海普天诉赛迪埃脉韦瓦信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因上海普天在诉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合并本案诉请主张,故本案已撤诉结案。

(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正在履行调解协议。

(八)上海航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智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贝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杭州腾岳电子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均已结案。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案件已达成调解结案,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部分案件尚未履行完毕、部分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