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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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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8071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发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8月22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下午2:30-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2018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15:00至2018年8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8,061,1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05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784,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1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276,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91%。

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179,687,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8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2,410,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157,276,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391%。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438,06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同意179,68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438,06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同意179,68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审议通过《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438,06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同意179,68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审议通过《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438,06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同意179,68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438,06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同意179,68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8,051,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677,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帝律师、欧阳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18072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如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本公司不存在回购的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无需履行债权人于本公告有效期内(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提出的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措施的义务。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大族激光”)于2018年8月9日、2018年8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0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7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0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最终予以注销的,本公司将根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效期内提出的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履行另有规定或本公司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本公司将从其规定执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传真、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每个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大厦25楼董秘办

联系人:杜永刚、王琳

联系电话:0755-86161340

联系传真:0755-86161327

邮政编码:518052

电子信箱:bsd@hanslaser.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