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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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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9版)

1、本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本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本集团2018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本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8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延期系结合本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所作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104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延期项目名称: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

●延期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8年12月调整为2020年12月

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34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截至2010年5月4日,本公司完成3,1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549.2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9.2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并用于如下募集资金投向: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为适应胰岛素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资源,并实现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经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进行增资,再由复星医药产业分别向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进行增资,增资资金将分别用于实施“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和“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此外,本公司以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实施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2011年,根据本次发行安排,本公司向复星长征提供的委托贷款已转为对复星长征的增资款。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次发行募集基金投向相关进展如下:

1、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江苏万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218.79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5万元),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已使用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尚未建成投产。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桂林南药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26.58万元,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人民币603.31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227.2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3、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复星长征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37.57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二、 本次延期事项

在“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配合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新政的执行,临床方案须作相应调整和优化,临床试验推进受到一定的影响,预计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将由2018年12月延至2020年12月(以下简称“本次延期事项”)。

三、 本次延期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延期事项系结合本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所作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其它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本次延期事项审议情况

本次延期事项已经复星医药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曹惠民先生、江宪先生、黄天祐先生和韦少琨先生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延期事项系结合本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所作调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 监事会意见

本次延期事项系结合本项目实际推进情况所作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七、 保荐机构意见

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本次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延期事项无异议。

八、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决议;

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105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4号)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公司”或“本公司”)于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2010年5月4日,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3,1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549.2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9.2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

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净额已使用人民币64,282.94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70.96万元和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的增资款人民币5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45.20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269.18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以及江苏万邦的增资款合计人民币43.8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分别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以下合称“2010年专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入了专项账户管理。

2010年5月1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与2010年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2010年原监管协议》”)。2015年4月,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2015年7月,公司分别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瑞银证券、德邦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由瑞银证券及德邦证券承接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年9月7日,公司以及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瑞银证券、德邦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部分)》(以下简称“《2010年新监管协议》”)。

《2010年原监管协议》以及《2010年新监管协议》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于2015年,原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因对公业务迁址已更名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连路支行。

注2:复星长征募投项目已完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专项账户已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股票发行方案,公司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产业发展进行增资,再由产业发展分别向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进行增资,增资资金将分别用于实施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和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此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复星长征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实施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2011年,根据公司非公开股票发行安排,向全资子公司复星长征提供的委托贷款已转为对复星长征的增资款。截至报告期末,相关进展如下:

1、截至2018年6月30日,江苏万邦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8,218.79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5万元),该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已使用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尚未建成投产。

2、截至2018年6月30日,桂林南药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26.58万元,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余额人民币603.31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227.2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3、截至2018年6月30日,复星长征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437.57万元(含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已销户。

4、为适应胰岛素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资源,并实现募投项目的效益最大化,经2012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预计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5年1月。

5、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并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经2011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1年第三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2月23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2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再次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2年9月2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2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2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3年4月9日和2013年4月10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定期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9.44%,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3年10月22日,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2,000万元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3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3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分别使用其各自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人民币1,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分别不超过6个月和3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8.18%,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4年3月7日及2014年6月5日,桂林南药和江苏万邦已分别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1,200万元和人民币4,000万元分别归还至其各自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4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使用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6.30%,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4年10月13日,江苏万邦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2014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使用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6.30%,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

经2015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江苏万邦使用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金额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6.30%,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了上述事项。2016年1月12日,江苏万邦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有关2010年募集资金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详细的说明见附表1。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2011年,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开始投产;2014年3月,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开始投产;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尚未建成投产。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2年1月1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新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51,076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投资人民币37,147万元、其余投资人民币13,929万元由本项目实施主体江苏万邦自筹。由于新投资项目与原拟投资项目中的部分建设内容相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实际变更金额为人民币22,186.21万元,变更金额占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9.73%。该议案已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说明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表1:

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 2012年1月,公司将“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变更为“重组人胰岛素及类似物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详见五。

注2:累计投入金额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5万元。

注3: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承诺项目达产后平均每年可产生营业收入人民币34,148.78万元,2018年为项目投产第五年,达到投产后的预计效益。

注4:累计投入金额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

注5: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承诺项目达产后平均每年可产生营业收入人民币29,725.77万元,2018年为项目投产第八年,达到投产后的预计效益。

附表1(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