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4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停复牌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8-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83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停复牌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4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5月30日,你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自5月30日起停牌。6月13日,公司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祥)下属多家公司各51%股权,公司股票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8月31日,你公司在停牌长达3个月后发布终止公告,拟减少收购标的,同时改以全部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不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并办理股票停牌时,理应经充分论证后进行。请你公司就前期办理重组停牌的审慎性进行说明。

二、公告披露,因各方就交易方案有关事项未达成一致,或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等原因,前期披露的7个收购标的中,有5家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且考虑最后确定的收购资产范围交易金额不大,公司决定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改以现金支付方式。对此,请公司补充披露:(1)停牌期间,你公司与厦门银祥的具体谈判过程,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工作进程,明确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复牌时间的情形;(2)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资产范围重大变化的原因和责任人;(3)公司在前期进展公告中,未及时、充分提示可能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风险的原因和责任人。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前披露本问询函,并于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尽快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就《问询函》所述相关内容进行回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