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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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09-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8-37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9月3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4民初字12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抚顺中兴给付租金本金18,953,262.08元及利息等。一审判决后,抚顺中兴、抚顺苏宁均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撤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2016年6月15日、2017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6-14)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46)。

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提诉讼。

二、法院判决情况

1、抚顺苏宁与抚顺中兴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5月26日解除。

2、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租金,分别为:2011年7月至12月租金3,392,878.53元、2012年度租金4,093,091.93元、2013年度租金3,712,750.51元、2014年度租金5,466,411.61元、2015年1月至5月租金2,288,129.50元,合计18,953,262.08元。

3、抚顺中兴给付抚顺苏宁欠付租金的利息:租金3,392,878.53元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4,093,091.93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3,712,750.51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5,466,411.61元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租金2,288,129.5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上述租金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付的租金清偿之日止。

4、驳回抚顺苏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8,513元、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45万元,由抚顺中兴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抚顺中兴认为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已决定提起上诉;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且已于2016年度对本案租金18,953,262.08元计提了预计负债,因此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4民初字127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