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8-069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8月31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9日15:00至2018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5日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1061号)5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永德先生
7、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7,848,1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6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7,760,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3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60,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73,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银行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60,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04%;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3,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16%;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84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846,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9,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0%;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762,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20%;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156%;反对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1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城宾、贺春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