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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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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8-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公告编号:2018-08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15:00—2018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8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绍云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6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010,587,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0,906,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19,681,0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49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99,711,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005,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73,706,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49%。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重庆医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9,996,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5%;反对5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120,8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3%;反对5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向重庆医药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12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1%;反对56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14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53%;反对5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37,245,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426%;反对73,342,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69,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4457%;反对73,342,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5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胥志维、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