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8-07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00—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7层
3、 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4日(星期二)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344,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590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1,566,5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294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59%。
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793,4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2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5,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72,344,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344,0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93,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隽溥、宋红畅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