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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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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8年9月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三)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18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1号6号楼三楼会议室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11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谦先生

(八)会议记录人员:张妍女士

(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11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0,11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8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0,113,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50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0,11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50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40,113,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关联股东范慧群、胡良传等50位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8年9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71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8年9月3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8年9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日前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2018年8月31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附件所示。除附件所列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公司结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时均不知悉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18日

附件:内幕知情人买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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