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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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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2018-07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18年10月8日至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10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雷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79,912,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5.5638%。

其中:

(1)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9,819,2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55.54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1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2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5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4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6%;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004%;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五项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不含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梁晓华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公告编号:2018-078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10月9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的情况下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元/股(含7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4,285,714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503,766,600股的2.8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股份拟用作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激励计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1期1栋3楼

2、申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2:00,下午13:00-17:30

3、联系人:陈晓晓

4、联系电话:0755-23818518

5、传真号码:0755-23818685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9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207号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10月9日下午3: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下午3:00至2018年10月9日下午3: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819,27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45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92,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55.563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两项:具体为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1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及用途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40,9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22,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04%;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上述五项子议案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79,912,073股;同意279,886,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3,800股;同意68,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43%;反对25,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梁 晓 华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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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