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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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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3版)

2018-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版)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三、本公司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交易发生。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在作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在作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上市公司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对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果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上述企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梦舟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情况

(一)船山文化已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9月29日,船山文化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尚未实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船山文化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情况出资。

(二)相关交易主体曾作出的影响本次交易进程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冯青青女士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承诺,承诺在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后的60个月内,不减持其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权益变动与前述承诺不一致,该等承诺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并豁免。

2017年9月8日,船山文化发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承诺在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分别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少于8,848万股,约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00%。后增持期间因受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出售子公司股权及半年度定期报告编制敏感期等因素的影响,履行期限延期至2018年9月6日。期满船山文化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合计195.94万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1%,仍未达增持计划规定数量。本次权益变动与船山文化作出的该等增持承诺不一致,该等承诺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并豁免。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武 王宇航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

3、船山文化关于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相关决策文件;

4、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梦舟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7、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声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未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声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处罚的声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的声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瑞金(签字)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瑞金(签字)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芜湖恒鑫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