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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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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调整销售机构收益支付方式的公告

2018-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对旗下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收益支付方式,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二、收益分配原则”中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人的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进行如下修改:

原文为:

“本基金每月1日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修订为: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本基金对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二、修订内容的生效

上述修订自2018年10月15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最新一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业务调整进行相应修订。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