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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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公告编号:2018-030

债券代码:136763 债券简称:16张江02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4日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完成发行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6张江02”)将于2018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张江02”,债券代码为“136763”。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规模为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9%。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年10月24日,即本期债券发行截止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0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21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的《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6张江01及16张江02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A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张江02”的票面利率为2.89%,每手“16张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28.9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8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张江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6张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12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张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9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每手“16张江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01元(税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张江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F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0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樱

联系人:卢缨、胡炯

电话:021-38959000

传真:021-50800492

2、联席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杨矛、王佳璇、蔡志伟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64

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朱明强、丁旭东

电话:021-68824645

传真:021-68801551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

“16张江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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