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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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56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在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维”)与公司子公司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华电成套为被申请人;(2)在苏州华维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公司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在苏州华维与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中,仲裁请求变更后为货款6,288,940元及利息,律师费210,000元;(2)在苏州华维与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中,仲裁请求变更后为工程款2,147,048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两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8,645,988元及利息,经仲裁庭审理,裁决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支付6,598,8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苏州华维与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5),披露了苏州华维与公司子公司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苏州华维要求华电成套支付货款6,596,40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及差旅费21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华维当庭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华电成套支付货款6,288,940元,并重新计算利息,赔偿律师费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012号】。

(二)苏州华维与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5),披露了苏州华维与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苏州华维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1,041,825元及违约金,误工损失132,6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5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州华维当庭变更仲裁请求,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程款2,147,048元,并重新计算违约金。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186号】。

二、仲裁庭裁决情况

(一)苏州华维与华电成套工程合同纠纷案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华电成套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苏州华维支付大荔县官池产业园5.1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货款4,307,05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898,859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408,193元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为2018年7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被申请人华电成套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苏州华维支付律师费损失97,241元。

3、被申请人华电成套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苏州华维支付保全费5,000元。本案件仲裁费用人民币95,131元由申请人苏州华维承担73,067元,由被申请人华电成套承担22,064元。因该仲裁费用已全部由申请人苏州华维预交,被申请人华电成套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用22,064元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苏州华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苏州华维与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国电南自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苏州华维支付工程款2,147,048元。

2、对申请人苏州华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1,481元,由申请人苏州华维承担990元,由被申请人国电南自承担20,491元。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苏州华维全部预缴,被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将其承担的费用20,491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苏州华维。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012号】,华电成套将支付货款4,307,052元,此外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超过160,329.88元(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律师费损失97,241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22,064元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186号】,公司将支付工程款2,147,048元,此外将支付仲裁费20,491元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支付6,598,896元及不超过160,329.8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其中律师费损失、保全费、仲裁费合计144,796元及不超过160,329.8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实际支付为准)将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012号】

2、《裁决书》【(2018)宁裁字第186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