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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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8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15:00至2018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890,072,0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436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523,629,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6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66,442,4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25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368,637,9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782%。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830,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589,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周波、宋万祥、欧阳铭志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018,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584,6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继续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9,97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9%;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538,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荆门格林美与新展国际、广东邦普、印度尼西亚IMIP园区、阪和兴业拟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生产电池级镍化学品(硫酸镍晶体)(5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0,023,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5%;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589,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何灿舒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