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2018-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本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本次商业承兑汇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诉讼。

一、基本情况

近日,经公司内部核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公司财务部门统计核实,现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14677.08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其中,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9677.08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经公司核查,此批商票为公司董事长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及相关人员为公司融资的目的,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的。经上述人员讲述、公司初步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通过金佩芹向公司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称,中经公司有合法的商业汇票融资渠道,可以帮助仁智股份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合法融资。陈伯慈与对方多次沟通,并确定商业汇票融资方案后,遂向公司董事长建议开具商业汇票进行融资活动。

公司董事长基于对陈伯慈的信任,将商业汇票融资事项交由陈伯慈负责操作,并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19日,经公司董事长同意,由陈伯慈及相关人员未经公司授权、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以公司名义向中经公司开具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

中经公司以上述票据中的5000万元票据作为质押担保,获得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备案后,通过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将上述票据质押给盈时公司,向不特定公众融资4639.5万元。

获得融资款后,中经公司又以借款的方式将其中380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盈时公司的100%控股股东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剩余款项839.5万元则据为己有。

截至到目前,公司未曾收到任何融资款项。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认为,中经公司、盈时公司、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佩芹的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合谋骗取仁智股份票据,并恶意连环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公司已委托律师于2018年10月18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作为原告,以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佩芹为四被告,就上述票据债务一案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锡中院:

1、判令四被告返还出票人为原告的商业承兑汇票共10张(每张金额均为500万元。

2、判令原告无需承担上述票据项下的兑付义务;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同时,公司对上述5000万元票据作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无锡中院已裁定公司暂时停止支付5000万元汇票项下票款。上述四被告以相同手段骗取了公司金额9677.08万元的票据,至今亦未归还,就该等金额的票据,公司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此外,对于四被告的违法行为,公司将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积极配合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审理工作,尽快解决上述事项,消除对公司的不良影响,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