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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4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林文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发出表决票八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收回有效表决票八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三、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8-15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14:00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玉梅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3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并且其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根据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的需要,投资设立“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暂定名,正式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成都塑米”),拟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塑米信息拟以自有资金出资5,000万元,占成都塑米注册资本的100%。

2、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5月16日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218号4幢C2-116室

4、法定代表人:黄孝杰

5、注册资本:22,56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数码产品、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本公司持有塑米信息100%的股权,塑米信息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

5、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塑料原料及制品的销售,供应链管理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方案设计,仓储(除危险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以上信息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为准。

6、认缴出资额情况

四、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塑米信息本次投资设立成都塑米,有利于拓展西南地区市场,深耕区域业务,贴近服务客户,从而提高塑米信息的市场覆盖率和新增客户数,增加销售规模,优化塑米信息市场布局,增强塑米信息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对市场的把控力,提升塑米信息的盈利水平,促进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投资是以塑米信息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五、对外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基于市场环境、行业趋势、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成都塑米未来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充分认识到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积极密切关注成都塑米经营及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其公司治理,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解决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确保新董事长、总经理上任前的平稳过渡,保证及时高效地解决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组建专项工作小组的议案》,决定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作为新老董事长、总经理衔接期间的临时专门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处理和协调公司遇到的突发事项、纠纷及诉讼等相关的问题。专项工作小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专项工作小组组长:陈烈权

二、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邓海雄

三、专项工作小组组员:洪连鸿、黄孝杰、张荣华、陈勇、曾繁军(外聘律师)、王灿红(外聘律师)

四、专项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工作为:

1、协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解决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纠纷及诉讼,对公司已发生的诉讼(仲裁)及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积极应诉、应对,并根据相关规定展开相关问题的问责与追责;

2、协助公司董事会策划因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若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后的资金筹措、资产处置、寻求战略合作单位等;

3、配合或协助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及相关资产处置、资金筹集消除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督促公司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4、协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公司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

专项工作小组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予以处理;如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其他说明

目前,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

民初3826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2”)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26号原告王方炜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1”)、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坪埔龙浔法庭第三法庭(506室报到)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200000元,支付利息508055元(按年利率10%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起诉日,其后直至判决生效日期间利息照此计付),两项合计15708055元,被告2承担连带偿还及支付责任;

(2)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被告2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及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19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由其引发的相关纠纷诉讼、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公司证券代码仍为“002102”,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近期,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目前,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将继续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帐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于收到(2018)皖0422民初285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字第6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4)、《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2018)闽05民初105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告编号:2018-142)、《关于收到(2018)沪0115民初7582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2、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

因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司法冻结。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9月7日、9月12日、9月14日、9月20日、9月29日、10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8-114、2018-128、2018-146)、《关于控股股东新增司法冻结的公告》(2018-121)。

3、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拟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股份和公司拟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年8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股份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价格拟定为不低于每股4.50元(含)人民币;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诺鱼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0,000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30元。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诺鱼科技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推动公司实施重组即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帕克”),公司已于2018年8月29日与优帕克全体股东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仅为合作各方的初步意向性安排,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正式协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尚未与诺鱼科技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优帕克仅签署意向协议,若控股股东向诺鱼科技转让股份无法实施,则并购优帕克将无法启动。另,公司大股东陈烈权也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关于签署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未能及时解决前述违规事项导致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前述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和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4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21日、9月22日、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3)、《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关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的公告》(2018-125)、《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关于收到(2018)苏0102民初字第802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

5、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

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经核查,截止2018年10月15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51,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83,139,471.92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135,012,000元。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上述事项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6日、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

6、其他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除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实业正筹划将其所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合计383,716,723股通过协议转让给诺鱼科及上述违规事项外,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

(1)鉴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诺鱼科技签署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文件,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交易方案仅为交易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同时,控股股东的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的相关规定,最终交易方案以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准。因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控股股东股份存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形;且目前公司股价与约定的不低于每股4.50元(含)转让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倒挂的情形。上述的诸多不利因素可能对双方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继续推进控股股东的股份协议转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亦不排除因不能达成一致而终止上述交易的风险。

(3)公司签署的《收购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意向协议》,仅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具体合作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诺鱼科技受让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且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及上海五天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相关责任,则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正常运行、经营管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则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但目前最终结果未定,无法决定是否对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也无法对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业绩进行修正和调整,存在业绩变化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预计2018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7,000万元至48,000万元,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