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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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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1版)

单位:万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许牧原第一期 52 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商水牧原第一期 45 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商水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商水县大武乡雷庄村。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扶沟牧原第一期2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扶沟牧原七场” 部分生猪养殖项目的地点变更为“扶沟牧原十六场”。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用于西华牧原十一场0.5万头母猪场的建设。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中“商水三场” 部分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到“商水九场” ,“商水五场”部分生猪养殖项目的地点变更到 “商水七场”。

二、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新河牧原生猪养殖项目拟增加项目实施地点“新河牧原三场”和“新河牧原六场” 。

(二)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新河牧原三场”和“新河牧原六场” 。经过公司相关部门考察,“新河牧原三场”和“新河牧原六场”符合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 ,“新河牧原三场”和“新河牧原六场”已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确认;同时已取得环评批复,符合开工建设的条件。

(三)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影响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8年10月22日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在2018年6月15日发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使用2017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该15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拟授权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曹治年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有效;并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根据上述决议,为提升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决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兰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分别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9,000万元和3,000万元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鼎盛财富2018年机构第204期”和“鼎盛财富2018年机构第205期”理财产品;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9,000万元和20,000万元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鼎盛财富2018年机构第204期”和“鼎盛财富2018年机构第205期”理财产品;吉林农安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辽宁建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B款人民币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二、主要风险揭示

1、上述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2、上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签约银行所揭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延期支付风险、其他风险等银行理财产品常见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不受影响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在保本的前提下,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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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