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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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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目前,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一”)于2018年10月2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南山区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原告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林文智(被告二)、林文昌(被告三)、林文洪(被告四)、陈忠娇(被告五)、宋秀榕(被告六)、林培英(被告七)、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八)的借款合同纠纷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第1226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按每日利率16%。/ 30天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罚息按每日利率16%。/30天*0.5*逾期天数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每日利率16%。/30天*1.5*逾期天数的标准自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730848.36元,其中,利息为人民币500181.57元,罚息230090.79元,复利为人民币576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