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24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
《传票》的公告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8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

《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784民初4383号的《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8年5月23日,永康市冬阳散热器制造厂已就其与公司等11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2018年5月25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90%的股权,保全价值人民币41,189,66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本案原定于2018年7月20日开庭审理。后本案被告之一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就案号(2018)浙0784民初4383号案件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