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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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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采取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8-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05 股票简称:悦达投资 编号:临2018-046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采取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集团”)和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69号)和《关于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7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悦达集团于2002年12月7日至2009年7月17日期间,利用季静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且交易的股票账户中包含“悦达投资”股票,于2006年年末、2007年年末、2008年年末持有“悦达投资”股票。悦达集团作为悦达投资控股股东,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悦达投资,导致悦达投资2006-2008年的年度报告未能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另悦达投资2002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悦达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悦达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悦达集团、悦达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悦达集团、悦达投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二、悦达集团须加强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悦达投资须加强对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监管函高度重视,将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增强内部控制的严谨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9日